悖论

宽容悖论——要保持宽容,就不能宽容不宽容

宽容悖论——要保持宽容,就不能宽容不宽容

大家好,我是 Senko。 本文将解读“宽容悖论”

宽容的社会接纳一切想法与主张。可是,如果连“不承认他人自由”这种不宽容的主张也一并接纳,宽容社会本身就可能被从内部摧毁

那么该排除不宽容吗?可排除这个行为本身,不正是不宽容吗?这个循环式的追问,直指民主社会的根基。

图解

波普尔的警告

1945 年,哲学家卡尔·波普尔在著作《开放社会及其敌人》中明确论述了这个悖论。

波普尔的论证是:如果无限扩张宽容、连不宽容者也宽容,不宽容者最终会消灭宽容者。因此,要维持宽容的社会,就必须对不宽容保持不宽容。

可这乍看自相矛盾——为了做一个“宽容的社会”,竟然必须实践“不宽容”

波普尔展开这一论证的背景,是纳粹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的记忆。这本写于二战刚结束的 1945 年的书,也是对一个切肤之问的回应:“民主社会为什么会败给极权主义?”

历史的教训

魏玛共和国的悲剧

历史证明,这个悖论绝非纸上谈兵。

魏玛共和国(一战后的德国)拥有当时欧洲最民主、最宽容的宪法:言论自由、结社自由、普选权都得到广泛承认。

然而,纳粹党正是在这份宽容中合法壮大的。希特勒通过选举夺得权力,用民主的制度废除了民主本身。1933 年的《授权法》经议会多数表决通过——民主以民主的程序完成了自杀

反复出现的模式

类似的模式在其他地区也出现过。20 世纪的阿尔及利亚,伊斯兰主义政党在民主选举中获胜,“用选举废除民主”一度成为现实的可能。

冷战时期,西方民主国家内部围绕共产主义政党的处置争论激烈:该不该允许以颠覆民主为目标的政党参选?允许,等于递上破坏的工具;不允许,又违背民主原则。这正是宽容悖论本身。

波普尔与罗尔斯——两种思路

针对宽容悖论,不同哲学家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式。

波普尔本人并没有主张一律禁止不宽容的言论。他的立场是:只有对拒绝理性讨论、企图以暴力贯彻主张的人,限制宽容才是正当的。也就是说,关键不在主张的内容,而在主张的方式。

另一边,美国哲学家约翰·罗尔斯在《正义论》中从另一个角度处理了这个问题。罗尔斯认为:即使是不宽容的团体,只要不直接威胁社会安全,就应当宽容对待;但当宽容社会的制度本身濒临危机时,可以基于自卫的权利限制不宽容。

可以说,波普尔把线画在“方式”上,罗尔斯把线画在“威胁的程度”上。

当代的争论

平台的内容审核

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平台的普及,这个悖论变得愈发切身。

大型平台(社交网络、视频网站、论坛)每天都在直面宽容悖论:放任仇恨言论和极端主张,被攻击的人群会被赶出平台;删除它们,又会挨“审查”的骂名。

各平台的内容审核政策,实质上就是对这个悖论的实务性回答。设立完全中立的标准是不可能的,“容许什么、排除什么”的判断本身就是一种政治行为

各国的法律路径

仇恨言论的规制因国而异。德国基于纳粹历史,设有煽动民众罪、禁止否认大屠杀等严格规定;美国则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最大限度尊重表达自由,除直接煽动暴力外,仇恨言论在法律上也受保护。

日本 2016 年制定了《仇恨言论消除法》,但那是一部没有罚则的理念法。各国都在摸索各自的平衡点,完美的解决方案尚未出现

宽容是“价值”还是“社会契约”

化解这个悖论的一种思路,是不把宽容当作道德“价值”,而是当作“社会契约”

若宽容是价值,就产生“任何情况下都该宽容”的义务,悖论随之而来。可若把宽容看作社会契约,事情就变了:“加入‘相互尊重自由’契约的人受契约保护;撕毁契约的人,得不到契约的保护。”

在这种理解下,对不宽容者不宽容就不再是悖论——那只是“不给违约者契约的好处”这一理所当然的结论而已。

哲学与民主的相关悖论

以下是与宽容悖论同样“自由或权力的行使内含自我矛盾”的相关悖论。

结语

本文解读了“宽容悖论”。

为了守护宽容,竟需要不宽容——这个逆说是民主社会必须永远面对的根本问题。彻底的宽容是自我毁灭,彻底的不宽容则是压迫本身。

从魏玛共和国到社交平台的内容审核,我们的社会始终在这个悖论之间摇摆。不断追问自己该站在两端之间的哪个位置,或许正是开放社会的宿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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