思想实验

法兰克福案例——别无可选,却仍要负责吗

法兰克福案例——别无可选,却仍要负责吗

大家好,我是 Senko。 本文将解读“法兰克福案例”

我们责备一个人时,暗暗地以一件事为前提:那个人本来也可以采取别的行动

若因不得已的缘由而别无可选,那责备就不在理上了。这个想法深深嵌在法律里,也嵌在日常的判断里。

可到了1969年,哈里·法兰克福造出了一个别无可选却仍要负责的场面(正文是一篇极短的论文)。论文虽短,却把围绕自由意志的整个论证框架都改掉了。

图解

被瞄准的那条原理

法兰克福瞄准的,是被称作“择他可能性原理”(principle of alternate possibilities)的想法。名字拗口,内容却很单纯。

一个人要为某个行为负道德责任,仅限于他本来也能做出别的行为的情况

这条原理几乎被当作不言自明地接受下来,因此被摆在了围绕自由意志之争论的地基上。

若世界是决定论的、一切事件都由前一状态唯一定下,那么谁也做不出别的行为。“只要承认这条原理,那么决定论若为真,就谁也没有责任”。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之争,长期就是在这个格局上打的。

脑中被装了装置的男人

法兰克福给出的设定是这样的。

一个叫布莱克的人,想让琼斯去做某个行为 A(名字照论文)。于是布莱克在琼斯的脑中装了一个干预装置,它的运作是这样:

  • 琼斯若自己选了 A,装置什么也不做
  • 琼斯一露出要选 A 以外之物的苗头,装置就启动,强制他做 A

布莱克打定主意,哪怕动用这个装置也要让 A 被执行。“因此,琼斯会做 A 这件事,从一开始就是确定的”。

那么实际发生了什么呢。琼斯凭自己的理由选了 A。装置一次也没有启动,布莱克只是在旁边看着。

两个事实同时成立

把这个场面理一理,会发现下面两件事同时成立。

琼斯没有择他的可能性。无论他怎么想,结局都被安排成 A。

即便如此,琼斯仍要为 A 负责。他是凭自己的想法选的 A,装置没起任何作用。“他实际做的事,与装置不存在时完全相同”。

若这个判断成立,那么择他可能性原理就是假的,因为给责任提供根据的并不是“本来能不能做别的”

那么,什么给责任提供根据

法兰克福的答案是:“行为是不是从本人身上出来的”

若那个行为经由本人的想法、欲求与判断而产生,就有责任;若是被从外面塞进来的,就没有责任。要紧的不是选项的数量,而是行为实际上从哪里出来的

若这个看法成立,决定论与责任就能并立:即便世界是决定论的,只要我的行为是经由我的思考产生的,那它就是我的行为。“这篇论文之所以被评价为有力地推了相容论一把”,原因正在这里。

法兰克福本人后来还展开了自己的自由意志理论。他所看重的是你是否实际拥有着你希望自己拥有的那种欲求。想戒却戒不掉的状态,与心甘情愿如此的状态,两者之别就是自由的内容。

反驳

这篇论文影响很大,可并没有了结。举两个有力的反驳。

自由的微光(flicker of freedom)。琼斯当真一点选择余地也没有吗。细看之下,“露不露出触发装置的那个苗头”这个差别还留着。

装置起作用是在苗头出现之后。既然如此,就存在着“出不出苗头”这样一个微小的岔口。只要还剩下哪怕一点别的可能,原理就没被破掉

对此的再反驳是:这样细微的差别很难当作责任的根据。出不出苗头,能叫作道德上有意义的选择吗。

两难论法。更尖锐的批评是这一条,它追问“苗头与行为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性质”。

若从苗头到行为是决定论地连着的,那这个设定本身就已经以决定论为前提了。等于把想证明的东西一开始就假定了进去,反例也就不成其为反例。

而若那层关系是非决定论的,布莱克就做不出确定的预测。苗头出现了也可能不会导向别的行为,于是“干预的判断本身就不成立了”

无论倒向哪边设定都会垮——这是这个指摘。为了应对它,改动装置机制的改良版被提出过许多个,争论至今仍在继续。

这场讨论改变了什么

我认为这篇论文最大的功绩,在于把论争的焦点挪了位

在此之前,自由意志之争是围绕“我们本来能不能做出别的行为”这一点打的:承不承认决定论,直接等同于有没有责任。

法兰克福的案例把这条直连切断了。既然没有择他可能性也可能有责任,那么决定论的真假与责任的有无,就可以分开来讨论

此后的研究便转向了“行为要以怎样的方式从本人身上出来,才能称作本人的行为”这个方向:不去数可能性的个数,而去看行为的来处。这个转向,与法律上关于责任能力的讨论也自然地接得上。

关于法兰克福案例在意的几点

现实里可没有这种装置

当然没有。可在结构上,现实里也有相似的场面

比如,一个横竖都已被定下要解雇的员工,在那之前凭自己的判断做了舞弊。哪怕结果不会改变,他所做之事的责任仍然留着。“结果已经确定”与“行为出自本人”是两回事——这一点在实务上也是照常区分的。

若是被强制着做的,会怎样

那样就不负责任。若装置实际启动过,行为就成了布莱克的

这个差别正是法兰克福主张的要点:即便产生了同样的结果,责任归谁也会因它从哪里出来而改变。不看可能性的个数,而看实际的路径——这个想法就显现在这里。

自由意志的问题解决了吗

没有。以两难论法为首的批评依旧有力,改良版与再反驳的往还还在继续。

不过,“讨论的地图被改写了,这一点是确凿的”。在如今的自由意志论里,把择他可能性无条件当作责任条件的论者已经不多。没有了结,可前提变了——作为一篇哲学论文,我想它起到的作用已无以复加。

相关的思想实验

下面是处理行为与责任之关系的文章。与法兰克福案例并排来看,“责任从哪里来”这个论点就清楚了。

结语

本文解读了“法兰克福案例”。

别无可选,却仍要负责。这个乍看要自相矛盾的组合,只靠装进一台装置就造了出来;而且那台装置到最后也没启动。就设定之巧妙而言,我想它在思想实验里也是数一数二的。

而留下来的,是“撑起责任的不是可能性的个数,而是行为的出处”这个看法。反驳至今仍在继续,可就“把讨论的焦点挪开了”这层意义而言,它早已完成了任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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